一、禁止燃放区域及要求
1.按照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禁放区域规定,油库、加油站、液化气供应站(点)、变电站、高压线、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、仓库以及存放木材、油料、粮垛、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;车站、机场、医院、疗养院、托幼园(所)、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;林区、草原以及周边500米以内,苗圃、绿化地和草坪内;国家级、自治区级、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、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等重点区域实行全年禁放烟花爆竹。
2.银川市辖区环城高速路以内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区域,该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(婚丧嫁娶活动除外)。
(相关资料图)
3.环城高速路以外的禁限放区域按照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具体要求执行。
二、其他要求
1.未经公安机关许可,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2.倡导环城高速路以外的市民和单位,在节庆、庆典活动中少放、不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,弘扬文明、守法、低碳、绿色、环保的生活新风尚,共同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。
3.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。
三、处罚措施
按照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”。
四、投诉举报
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市公安局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应急管理局将依法查处违禁烟花爆竹、违法违规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烟花爆竹行为。
举报电话:12345、11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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